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活动,保障董事和董事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组织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会成员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方案;
(九)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董事
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六) 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十七) 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八)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 决定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方案;
(二十一) 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二十二) 决定公司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 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 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五) 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六)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应谨慎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行使,并不得将
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公司建立董事会向有关主体授权的工作制度及授权清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依法保障责权统一。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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