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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8:27:08 股吧网页版
佳电股份: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打造科技创新企业,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者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总经理任评审小组组长,公司
经济运行部负责资料搜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具体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和规划、中长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科技政策、重大科技发展方案及基本制度、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本级或者二级子企业变更公司形式方案、科研预算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本级或者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重大技术引进或者重大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重大的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债权债务重组、利润分配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查阅公司及子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合同书、科技系统考核等资料,并对重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评估;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科技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其具体程
序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业务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分别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科研或者科技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初审;

(二)对外投资业务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初审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后,形成具体的议案并上报战略与科技委员会评审小组。如相关材料涉及应由公司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确认并审核的,应在提交评审小组前提交其他部门审核确认;

(三)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确认相关事项具备可行性的,评审小组向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如战略与科技委员会认为相关事项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评审小组、相关部门补充提供。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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