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防范及管理公司运营风险,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
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五) 审核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听取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六) 对重大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审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合规体系建设方案,听取年度合规管理报告,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八) 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建设报告,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九)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