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信息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报告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经理/负责人、下属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派驻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
第六条报告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时,相关报告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股东会、总经理工作会结束后,相关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九条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 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以上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
告。
(三)关联方的认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
应报告。如果该事项为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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