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0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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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佳电股份”)的委托,担任其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就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哈电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哈电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哈电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0127057741M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 1399 号
法定代表人 曹志安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电机、锅炉、汽轮机零部件及辅机制造、销售;国内贸易(国家有专
项规定除外);从事国内外电厂项目开发;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
经营范围 物资供销业(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设备
招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时间 1994 年 10 月 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股权结构 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1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哈电集团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关于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述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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