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 30 日经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义务人保
密意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
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四)公司除应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
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对信息披露
事宜负直接责任;
(三)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系统。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
进行信息的收集、管理和报告,以确保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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