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5 月 30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
益,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1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一)项第1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二)项第1点和第2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深交所、联交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借款等);
(四)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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