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胡友斌、宋祥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
2.2025 年 4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会通知》”),并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等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济南
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已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09:15 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7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3,162,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75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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