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华特达因 公告编号:2025-020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
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发布《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 3%以上股东尹俊涛先生发来的《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尹俊涛先生提请增加“关于制定《存量资金分级管理与使用办法》的提案”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近年来,公司在股东的关注和支持下,积极聚焦主业,加强经营管理,在业绩稳定增长的同时,积极维护股东利益加大分红回报股东,2024年中期和年度合计现金分红金额达到 2024 年度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 119%。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临时提案“关于制定《存量资金分级管理与使用办法》的提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本提案建议建立《存量资金分级管理与使用办法》,通过明确存量资金使用权限、设定强制分红规则、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实现资金安全与收益平衡。
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议将公司存量资金划分为基础保障层与超额现金层实施分级管理。基础保障层为公司净资产的 25%,专项用于维持日常运营及应急储备。超额现金层为超出该基准的存量资金,需建立“应分尽分”机制,原则上不得长期闲置。
2.当超额现金层连续留存超过 3 个月且无股东大会批准的专项用途时,须启动强制分红程序,按照“超额部分全额分配”原则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3.对于使用公司存量资金进行投资或进行其他现金重大支出,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对尹俊涛先生提交的临时提案开展审查工作,旨在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性与决策的有效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上述临时提案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2.1.6 条(以下称为“第 2.1.6
条”)规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因此,上市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有权对股东临时提案内容是否存在第 2.1.6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董事会不予提交临时提案至股东大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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