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28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 5045-2 号
目录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关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变更......4
三、关于发行人控制企业经营范围变更......5
四、关于发行人部分资质证照办理进展......9
五、关于发行人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9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梁璐律师为发行人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宁)律报字(2023)第 5045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 5045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2024 年 12 月 13 日作出《关于广
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5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问询函》要求律师答复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5045-1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基础上,本所律师现根据核查要求就发行人涉及《问询函》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法律事项作补充核查,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2 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适用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和声明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2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逐
项审议并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召集、召开等符合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已经农投集团审批同意。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二、关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新发生了 1 次变更,具体如下:
2025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根据实际从事业务情况,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项目:食品生产;肥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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