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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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04 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
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收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
德中院”)送达的(2024)湘 07 破申 7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湘 07 破
15 号《决定书》,常德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出资人
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单独披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星期四)14:30 在湖南省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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