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6 年 1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6年1月13日披露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现就相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
一、前言
景峰医药为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产进行医药、医疗项目投资;生物制药技术项目的研发与投资;商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管理咨询、医疗医药研发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由于经营不善,景峰医药目前生产经营不佳,无法清偿到期负债,且已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
常德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于2024年7月2日对景峰医药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各项工作。预重整期间,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程序,临时管理人、景峰医药分别与石药控股、德源招商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5年10月21日,常德中院作出(2024)湘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彭东钜、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景峰医药的重整申请,并同日作出(2025)湘07破1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具体开展重整各项工作。
景峰医药的重整工作得到了政府及常德中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保证
重整成功,避免景峰医药破产清算,管理人在常德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遵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全面履行相关职责。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启动债权、资产的调查工作,进行了第一轮债权审核,完成了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为进入法院正式重整做好准备工作,节省正式重整时间、提高成功率。重整期间,管理人监督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及职工稳定,保障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景峰医药及管理人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财产调查、职工债权调查、重整投资人协商谈判、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在景峰医药预重整及重整各项工作推进过程中,常德中院均依法监督,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完成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对景峰医药的整体现状已有全面了解。在充分听取债权人、重整投资人、股东等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市场价值报告》《资产清算价值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结论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景峰医药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景峰医药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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