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12 19:14:09 股吧网页版
*ST景峰: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五、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表决”之“16.出资人权益调整”中规定:上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普通债权人不能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的,原则上应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鉴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或“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同时,普通债权人不能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因此,《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景峰医药在确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

1.《重整计划(草案)》偿债方案中所需的偿债资源。
2.景峰医药经营方案中涉及未来经营恢复、业务升级、内部管理系统改造升级等所需的资金。

3.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避免过度转增导致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稀释。

综合上述因素,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以景峰医药现有总
股本为基础,按照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规定。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景峰医药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景峰医药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本次权益调整以景峰医药现有总股本 879,774,351 股为
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 879,774,351 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景峰医药总股本将增至1,759,548,702 股。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对价受让,具体受让股票数以后续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
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四、除权与除息

《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实施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将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本次转增后,公司在总股本扩大的同时债务规模明显减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公司原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前显著提升。这与转增前后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变、需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修订)》第 4.4.2 条中载明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形存在本质差别。因此,重整计划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景峰医药股票价值的影响,需要对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除权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修订)》第 4.4.2
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财务顾问专项意见中确认的本次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的,公司股票将按除权后价格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财务顾问专项意见中确认的本次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的,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