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3)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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