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纲领性管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资产运用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资产运用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部依照本制度管理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具体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分析、立项申请、投资评估、投资执行以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公司投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五)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按照第九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决定,并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 10%(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未达到 10%,或者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未达到 10%,或者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未达到 10%,或者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成交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未达到 10%,
或者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未达到10%,或者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按照第九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的,由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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