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5 年 10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5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并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特别提示:
1、2025年10月21日,景峰医药收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德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湘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常德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常德中院送达的(2025)湘07破15号《决定书》,常德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由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号)。
3、因常德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5年10月23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景峰”,证券代码仍为“000908”,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10月22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5年10月23日开市起复牌。
4、常德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正文:
2024年7月2日,公司收到常德中院下发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湘07破申7号】,常德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受理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5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常德中院送达的(2024)湘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湘07破15号《决定书》,常德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14号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彭东钜,住广东省丰顺县黄金镇龙山村
申请人: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613号11幢B291室;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事由: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重整价值为由向常德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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