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51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为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尚不能确定。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举证
通知书》等文件【案号:(2025)辽 0213 民初 3847 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景峰、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药业”)、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
德泽”)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开庭审理。
《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金港药业成立于 1992 年 12 月 3 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宇,被告二大
连德泽是其唯一股东。原告及被告三上海景峰为大连德泽股东。
2019 年 3 月 18 日,经过多次变更,大连德泽当时股东为上海景峰与原告,
其中上海景峰占股 60%,原告占股 40%。原告、谢恬与上海景峰、叶湘武、毕元、丛树芬暨大连德泽全体股东及董事,以和解备忘录的形式明确约定了:1.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 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 B20020513)生产批文归原告所有;2.处于新药研发临床研究的榄香烯乳注射液(受理号 CXL00708-1、批件号 2003L00150)归属原告及谢恬或指定的公司所有,原告有处置权。专利号为 200910162658.1(名称:一种从温郁金中制备抗癌药榄香烯的方法)的专利权归属于谢恬先生。上述《备忘录》经原告、谢恬与上海景峰、叶湘武、毕元、丛树芬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
同日,原告与上海景峰以及全体董事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认:1.被告、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以及两个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 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 B20020513)及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榄香烯乳注射液(受理号 CXL00708-1、批件号 2003L00150)归属原告及谢恬或指定的公司所有;2.专利号为 200910162658.1(名称:一种从温郁金中
制备抗癌药榄香烯的方法)的专利权归属于谢恬先生;3.确定 2019 年 3 月 18
日签订的备忘录效力,并明确该备忘录对被告及两位股东具有约束力。上述《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并盖章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对全
体股东具有约束力。2019 年 3 月 18 日,各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备忘
录》及《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对全体股东均有相应约束力,且并未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此外,被告金港药业为被告大连德泽全资子公司,被告大连德泽全体股东会决议效力及于被告金港药业。据此,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 B20020513)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批文归属权利的变更手续。
2023 年 11 月 24 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原告对大连德泽的强
制清算申请,并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指定大连德泽清算组。而截至目前,被告
及大连德泽未按照《备忘录》及《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关生产批文归
属权利的变更手续,且大连德泽清算组仍旧将上述药品归至强制清算整体拍卖资产中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被告未履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纠正。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 B20020513)产品;
2、请求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 Z21021209)、精苓口
服液(国药准字 B20020513)两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注册批件转让给原告指定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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