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今天公告的第三项解释,明确表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有的人认为
怎么看待今天公告的第三项解释,明确表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有的人认为公司不存在信披违规。我的理解是,如果站在现在这个时间点,确实没有信披违规,应该披露的都已经披露了。现在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确定是去年签署的协议,很晚披露跟不披露,是不是同样触犯信披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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