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 景峰 公告编号:2025-037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的要求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说明
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
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
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其中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进
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
通知》(财会[2024]24 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及要求,公司对现行相关会计政策作出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