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6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5年3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景峰医药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3]沪0113民初22328号),获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义慧君”)与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叶湘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4年9月,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3民初22328号】。2025年2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终14748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1日、2024年9月21日和2025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和《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1、收到《执行通知书》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景峰收到宝山区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5)沪0113执2598号】,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武义慧君与被执行人叶湘武、上海景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宝山区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3民初22328
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慧君向宝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山区法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上海景峰履行下列义务:执行费118,830.00元。
2、申请再审基本情况
上海景峰和叶湘武因不服宝山区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3民初2232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2民终147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7日接收了上海景峰和叶湘武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受理该再审申请。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收到原告武义慧君4,500万元定金时,已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在财务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示;根据终审判决情况,公司后续需返还4,500万元定金,该笔款项将抵减“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返还定金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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