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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09-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0-09-26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赖杰、邓小毛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0年8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9月25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9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真实的身份和股权证明。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提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事项均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审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赖杰 邓小毛
200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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