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2-07-02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2002 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
本公司办公楼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的股
份数为189,88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彭深根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律师、平江县公证处公证员出席了
会议。。
一、议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的全体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独立董事的议案》,聘请姚晓义、李有智为本
公司独立董事,上述两位独立董事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见
2002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姚晓义获得189,882,000股选票,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李有智获得189,882,000股选票,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0%;
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决定按每人每年60000元
人民币的标准支付独立董事董事费;
同意189,882,0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0%;
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决定增补黄奇先生、吴加政先
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上述两位董事简历见2001年12月11日《中国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
黄奇先生获得189,882,000股选票,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吴加政先生获得189,882,000股选票,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0%;
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0%。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见
证律师。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委派赖杰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湖南银联律师
事务所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该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三、公证处代表对选票的有效性及表决结果进行了公证。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名确认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平江县公证处出具的《股东大会公证书》。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6月30日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
称《规范意见》)和《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天一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赖杰律师出席公司二00二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和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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