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5-38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2025〕91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仁军、李文明、邓朱明、雷邦景: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已经发生变化,但未按照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应收债权转让后转回会计处理不规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期间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袁仁军、总经理李文明、财务总监邓朱明、董事会秘书雷邦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
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袁仁军、李文明、邓朱明、雷邦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将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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