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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7:53:11 股吧网页版
厦门港务:《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前述相关信息在规定时 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 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及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和控
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使用明确、贴切、事实描述性的语言和文字,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提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下统称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公告)。

前款所述信息披露文件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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