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稿)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综合考虑公司、全体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忠实、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任期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为五名,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当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职务。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综合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主办、综合部协办。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委员会与公司的工作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以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遴选、任职资格审查等工作;
(二)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考评情况与考核结果应用方案等提出建议;
(四) 负责对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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