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修订稿)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健全公司审计评价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综合考虑公司、全体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忠实、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任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为五名,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要求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职务。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
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审计部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审计部协办。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的工作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以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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