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2 18:11:10 股吧网页版
ST云动: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召开。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3、2025年9月12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九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
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2025年9月5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1,283,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9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0,865,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37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9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418,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