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传递、归集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事务部负责接收报告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或情形时,报告人应报告有关信息: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同一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审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审核。
(三)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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