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须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如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审核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等相关事项;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形成书面文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
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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