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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6 15:37:02 股吧网页版
新洋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职能,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须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在战略委员会委员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
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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