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有权要求实地考察,公司应积极予以安排。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或整改方案。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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