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
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或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名单的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及相关人员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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