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概述
为了规范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报公司审批后,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然后上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统一管理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子公司不得签订担保协议。经公司批准,公司及其子公司可实行内部互保。
第五条 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向其他主体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者其他能
够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但被担保人的各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担保单位或机构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履约信誉良好,能按合同执行,无违约行为;
(二)被担保单位或机构从事的业务必须在合法的经营范围以内;
(三)被担保单位或机构投资或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方向、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并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关于本次担保的借款用途、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的说明;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相关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需);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审查程序
(一)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二)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裁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不予担保的情形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人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还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审批机构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股东会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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