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行使内部审计监督,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
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内审制度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经营层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一)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
(一)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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