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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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5 月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新洋丰农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 2:00 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 7 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
室召开。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9,528,0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51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7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407,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89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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