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9:51:08 股吧网页版
现代投资: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确保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总部。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议事和决
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经理层成员。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研究讨论或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事项详见《总经理办公会议事清单》。

第六条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以及经理层成员分工安
排,属于经理层成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可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第七条 未事先征求并得到公司党委会的正式意见,总
经理办公会不得对职权范围内、但属于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会前准备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总经
理可视情况随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当经营管理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副总经理对分管工作内容提出集体讨论建议时;
(四)党委书记、董事长提议时。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
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经理层成员参加
方能召开。会议主持(召集)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部
意见和建议。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
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召集)人请假;经允许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获准请假或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应及时通知党群综合部。

第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和各部门(单位)根据总经理办
公会议事范围,提议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会议材料由提
议部门(单位)按规定起草准备,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线上完成议题审批流程或送达党群综合部。党群综合部负责收集、整理、综合,报总经理审定。
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除非紧急情况,总经理办公会不增加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提议
部门(单位)会前要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询、法律审核等工作,形成完整意见或方案,作为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的参考依据。提议部门(单位)应对议题内容和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议题,会前应做好沟通协调。

(一)凡研究涉及对外重大投资、资本运营、改制重组、担保融资、兼并收购等重要经营活动的事项,应经过法律审查和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提交会议。

(二)凡研究涉及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工程项目投资、金融证券类项目投资等重要经营活动的事项,应取得专业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提交会议。

(三)凡研究涉及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事项,应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或结论,提交会议。

未经必要论证、咨询、评估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第十五条 经理层在研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一般
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

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时,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到位。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 1 日前,党群综合部应将
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等信息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并对通知送达情况予以确认。议题提请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完成议题意见征求及审批,充分征求参会人员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在发出通知前,党群综合部应确认议题酝酿
阶段的沟通、咨询、论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