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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将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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