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 于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 22 楼 邮编:330038
22th Floor,Bank of Beijing,No. 1115 Phoenix MiddleAvenue,Honggutan Area,Nanchang,Jiangxi,330038,China
电话/Tel: +86 791 86598129 传真/Fax: +86 791 8659805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5]第 041 号
致: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张璐律师、马欣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西赣能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年 5 月 7 日(星期三)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 199 号公司办公楼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和斌先生主持。本次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692,691,9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960%。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共 316 名,代表股份 5,703,3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84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