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连)
交易(本办法中简称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办法中包含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人/关连人士(以下简称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半成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发行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十九)授出、接受、转让、行使、不行使或终止(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按照原来签订的协议终止选择权并无酌情权的除外)一项买入或卖出资产或认购证券的选择权;
(二十)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或分租,包括出租或分租物业;
(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其他《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认定为关联交易的情形(包括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与非关联人士之间的某些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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