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与《深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秘书、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职能中心、直属单位、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