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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