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者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要根据进出口业务规模及收付汇时间,与金融机构签订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交割期与业务周期保持一致。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事宜。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和期限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财务部门主要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流程。
(2)负责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逐笔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识别、度量风险敞口。
(4)负责选择交易对手,根据业务规模及收付汇时间,与金融机构签订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统一控制相关授信风险。
(5)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6)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提供涉及外汇套期保值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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