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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障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中心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
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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