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一)保证企业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中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审计中心配置必要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中心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中心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中心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中心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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