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其他临时报告和公告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因外部人员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等原因,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公司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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