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考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考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考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考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考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四条 薪考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占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考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选举确定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薪考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薪考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5、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考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考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考委员会应当分别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九条 薪考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薪考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薪考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薪考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考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薪考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薪考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薪考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考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并于董事会例会召开前举行。
公司董事、薪考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考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考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薪考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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