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查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衍生品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