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
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公告。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应坚持集中存放、利于监督、便于使用的原则。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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