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如重大采购合同、商议中的重大协议等;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
位和个人;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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