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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21:03:12 股吧网页版
欢瑞世纪: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委员中至少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其中一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同时,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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